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4MA776N7490,法定代表人,陈开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65432419680218151X,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齐巴尔乡齐巴尔村49号。
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324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55696.03元,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后果告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奍、保险、银行存款、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该冻结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4、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哈巴河县名下不动产、房地产、公积金、保险均无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在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我院已依法向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送达扣留工程款裁定书,扣留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55696.03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标的为355696.0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本案执行费5235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审判员 吕   文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苟   雪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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