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巴河县人民东路原劳动就业局办公室三楼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经通过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向申请执行人哈巴河县泰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被执行人**目前查询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97039.89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7039.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力
审  判  员   吕   文   静
审  判  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二 0 二 0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库丽夏提 ·肯杰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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