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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827民初1167号赖四香、兰傅发等与遂川县建筑设计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7民初1167号
原告:***,女,汉族,地址:遂川县。
原告:兰傅发,男,畲族,地址:遂川县。
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农兵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廖广,院长。
被告: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7号创景白露湾B22-2号。法定代表人:**。
被告:遂川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县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古小亮。
被告: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曹群。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73号,
被告: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四香、兰傅发与被告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遂川县建筑设计院、遂川县扶贫和移民办公室、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鑫鼎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四香、兰傅发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四香、兰傅发撤回对江西省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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