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琼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城市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琼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一、东朋公司向城市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896619.94元及利息9122599.45元(该利息计至2017年7月31日。从次日起,按本金48896619.9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东朋公司向城市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0元;三、***、***对东朋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城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32元,由东朋公司负担。”该判决经二审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朋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2018年01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
另,双方当事人之间有4宗执行案件,分别是(2018)琼02执27号,借款本金48896619.94元及利息9122599.45元;(2018)琼02执28号,本金13000万元及利息23041145.84元;(2018)琼02执29号,借款本金19400万元及利息34384479.16元;(2018)琼02执30号,借款本金3050万元及利息5405807.29元。上述4宗案件一并执行,统一以(2018)琼02执28号案号采取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即“申请执行人同意配合被执行人办理已建设封顶的已具备预售许可条件的位于三亚市××区棚户改造项目2#、3#楼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在法院、申请执行人监管下进行房屋销售,销售款统一进入双方共管、法院查封监管的银行账户,房屋销售款70%用于偿还四案债务。”。
在执行、履行上述和解协议过程中,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解除预售房屋所涉土地的查封。2019年1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补充方案二),即“解除对三土房(2012)字第XXXX号土地证查封,置换查封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证。三土房(2013)字第08267号、三土房(2009)字第09352号土地证继续保留查封。”2019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8)琼02执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解除(2018)琼02执2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1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2]字第XXXX号、抵XXXX号为三土押字第XXXX号)的查封;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2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产权证号为琼(2017)三亚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2019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8)琼02执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崇文区××里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崇私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29.2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6.04平方米。二、续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里,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XXXX。三、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三亚市××区房、2208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XXXX号。四、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三亚市××区别墅,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6)字第XXXX号。五、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三亚市××区海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A栋108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2)字第XXXX号。六、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长怡路号城市海岸一期04#水云涧7幢1层103房(3单元),产权证号:XXXX。七、解除本院(2015)三亚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三亚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区”四期保险性住房第1号楼商业项目第一层01号至04号的铺面的查封。
2019年3月11日,为顺利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补充方案三),一、双方申请法院重新查封本案标的物土地[三土房(2012)字第XXXX号三土房屋权证]以及地上附着物预售商品房[三房预许字(2019)X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冻结预售款监管账户,保证和解协议履行安全;二、根据项目房屋销售情况,在每销售部分房屋后(每10套或每1周为操作节点),双方申请法院解除已销售房屋的查封;三、按和解协议“房屋销售款70%用于偿还四案债务”的约定,保留政府监管的资金外,提取冻结款项,按7:3比例拨付款项给双方。
被执行人东朋公司办理好2#、3#楼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房预许字(2019)XXXX号],为防止标的物流失,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查封。2019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18)琼02执2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一、查封本案执行标的物即查封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区.1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2]字第XXXX号)以及三房预许字[2019]X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批准预售的480套房产(其中:商业56套、住宅424);二、冻结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户名: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在申请执行人监督下,被执行人东朋公司与李佳硕(公民身份号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执行人东朋公司将2#1307房销售给李佳硕,李佳硕已将房款全额转至本院冻结的房款监管账户。2019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城市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朋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确认和解协议执行情况。2019年6月19日,本院作出(2018)琼02执2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一、确认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佳硕(公民身份号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鹭湾汇2#1307房),准许买卖双方依规将该合同在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网签备案登记。二、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区棚户改造项目(鹭湾汇)2#1307房及其分摊土地的查封,该房产在三房预许字[2019]XXXX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土房[2012]字第XXXX号土地证所载范围内。三、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的规定,(2019)琼02执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已处置标的物(鹭湾汇2#1307房)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已顺利为第一位购房人办理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购房款也顺利进入本院冻结的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以后的商品房销售均以此方式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节约司法资源,应及时报结本案,根据最高院下发的[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执行系统上以“长期和解履行”报结本案。
本案[即(2017)琼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