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安,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4685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巨鼎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高新
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