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执保2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灵山大街**泰山鞋业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于风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