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民初2893号
原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文化路西域商街三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智慧,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洋海路2233号阳光商城1#楼2楼。
法定代表人:黄历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立,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原系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现系国资委主任。
被告: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桐,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吐鲁番绿色新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芦  咏  芝
审 判 员      蒲英
人民陪审员     杨雪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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