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101民初641号
原告: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文化路西域商街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交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北路68号(西环路口、312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吐鲁番火洲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13.55元,减半收取计8,606.78元,由原告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光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