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鑫某某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473号
原告: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柏孜克里克路278号时代名苑小区底商住宅楼三楼3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合木提努尔,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出纳,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文化路西域商街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义忠,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林,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原告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6.64元,减半收取4,183.32元,由原告吐鲁番市国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