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10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文化路西域商街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002290320943。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住新疆吐鲁番市二二一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99130132A。
法定代表人:崔玉峰,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浦惠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110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 才
审判员 袁 浩
审判员 宋琦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