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70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被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文化路西域上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