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金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70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被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文化路西域上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鑫**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且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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