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0923号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7343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