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0923号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7343X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丹,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