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7343XW。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角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触角公司绝对有时间在宁波市鄞州南恒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恒公司)注销前解决本案所涉纠纷。双方最后合作日期是2016年6月4日,而南恒公司解散注销时间在2018年5月17日,整个注销程序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并进行了登报。触角公司有足够时间来处理案涉纠纷,为何在两年后等到因为南恒公司注销证据几乎找不出来了就有时间了?双方合作时间从2014年12月就开始了,而非2015年6月。双方之间有很多业务联系,南恒公司曾经分三次汇款给触角公司27557.38元,直到南恒公司注销,触角公司都未归还上述款项。2016年6月4日至2018年5月17日,***曾通过QQ多次联系触角公司业务员,希望触角公司派员清理账目,但始终没有人前来解决。触角公司至今截留DELL公司给予零售商的各种费用20000元。根据双方公司的账目往来,实际是触角公司尚欠南恒公司2664.88元,所以触角公司根本不具备上诉资格,现该公司起诉是滥用诉权,应当予以禁止。不管从合同角度还是对起诉对象角度考虑,本案都应当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触角公司以增值税发票等为据,要求***、***支付拖欠货款等,系接收货币一方。因触角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称触角公司未按时结款、实际并不存在欠款等,系案件实体审查范畴,应确定管辖法院后再行审查。***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毅翀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