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2755号之一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7343X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被告***,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