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台奇美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2194号
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7343X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台奇美电脑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G5QLK0R,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10号。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奇美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