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12739号
原告:***,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扶绥县******岽楞屯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起湾北道****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0J。
法定代表人:曹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风,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诉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尚审理。
经查:在原告凌**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916号仲裁裁决而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已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12222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原、被告均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20]916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两案应并案审理,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故应将本案并入(2020)粤2071民初12222号案,与该案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粤2071民初122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高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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