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337号
原告:***,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留,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系原告的配偶。
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武夷山大道东侧绿野星城******商铺和****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97YNC67。
负责人:华春泉,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红,女,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秋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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