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4163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明,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澈,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B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42830J。
法定代表人:曹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灿荣,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航美丽城乡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币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礼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