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汇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初1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泰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8-R013。
法定代表人:张世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锴,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航天汇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8号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航天泰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泰迪科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航天汇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简称汇通制冷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迪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汇通制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宝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泰迪科技公司与汇通制冷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迪科技公司的撤诉申请及汇通制冷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航天泰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航天汇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北京航天泰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航天汇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周丽婷
审 判 员 杨绍煜
人 民 陪 审 员 贠桂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董 欣
书 记 员 国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