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13民初3060号
原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告: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正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浦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