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秦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市秦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终15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丽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伟,该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秦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英,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秦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天河正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珊彬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乐
张蔚
加依娜尔·户马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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