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奕人花园小区23号楼1单元1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翟立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3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宪军
审 判 员 张国栋
审 判 员 董 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 剑
书 记 员 阮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