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抚州医学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39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12810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医学院(筹),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MB1K9158XD。 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0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抚州医学院(筹)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抚州医学院(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