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3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128106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州医学院(筹),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MB1K9158XD。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2021)赣1002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州医学院(筹)本金人民币2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002执3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