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319号
申请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72128106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新,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抚州市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六渠道北路程**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747346X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抚州市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抚州市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市适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江西三洋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