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07民初9534号
起诉人: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136号嘉和国际1号楼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拖欠起诉人工程款1848107.4元及利息179240.75元(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暂至2017年7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此后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2027348.15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4日起诉人与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集成—电话和宽带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集成—闭路电视监视(电子监察)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其中电话和宽带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498000元,施工范围为电话、宽带综合布线系统的敷设各种管道、穿放各种线缆,设备安装、调试等相关工程内容;闭路电视监视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工程合同金额为489000元,施工范围为闭路电视监控(电子监察)综合布线系统的敷设各种管道、穿放各种线缆,设备安装、调试等相关工程内容。后作为建设方的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提出新的具体要求,起诉人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对该工程进行部分增项、变更,变更后工程价款为2100122.00元,该工程已于2015年7月29日竣工验收,目前正常使用中,起诉人多次催讨,但被起诉人一直未予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告提交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均载明工程施工地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虽然两份合同中就合同争端解决方式条款中均约定双方向甲方(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约定无效。因此,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穆亮
审判员  李运生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洋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