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纪淞,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天融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天大天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5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588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呼和浩特市××区,所以,将案件移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适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的一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蒙古政协机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明确合同履行地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