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姜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02民初1095号
原告: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惠,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姜惠、被告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18.78元,减半收取计11509.39元,由内蒙古华音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飞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