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金隆帆布制品有限公司

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南阳市天梦冷食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天梦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民初6374号
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南阳市南都路与范蠡路交叉口东南南阳市民服务中心东配楼4楼。
法定代表人林红伟
被告南阳市天梦冷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阳市百里奚28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奇。
被告南阳市天梦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阳市百里奚28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丙奇。
被告南阳市天河食用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詹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告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关镇西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阳市金隆帆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校场路与仲景路交叉口西南角58号。
法定代表人冯居俊,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张丙奇,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闫红,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丙梅,女,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袁彬,男,汉族,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新野县。
被告张永红,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新野县。
被告陈超,男,汉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军,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南阳市天梦冷食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天梦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天河食用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隆帆布制品有限公司、张丙奇、闫红、张丙梅、袁彬、张永红、陈超、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延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