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5808号
原告:***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鹏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亿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公司)与被告陕西华亿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顺勇,被告华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鹏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94014.6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12301元(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2018年12月3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采购合同,被告负责建设的草堂山居项目(位于西安市XX公路与环山旅游路交汇处西北角)由原告负责为其供应机制柔性铸铁排水管及管件。双方约定每月20日结算一次。并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比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按应付未付金额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已完成了全部的供货义务,被告最晚应该于2017年12月20日支付原告的管材款共计244014.61元,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50000元,剩余款项194014.61元至今仍未支付。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亿公司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供货事实及欠款数额没有异议,但是由于被告承接的装修工程涉及秦岭北麓,最后房屋全部被拆除。被告现在也在积极与甲方协商。被告并非故意拖欠原告的材料款,希望原告能给予一定的时间解决上游问题。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原告远鹏公司(卖方、乙方)与被告华亿公司(买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制柔性铸铁排水管及管件,具体型号单价及数量以合同附件为准。供货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单,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如供货周期超过一个月,每月20日结算一次。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时间、比例为每月2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所供货物总货款80%,剩余20%滚动至下个月累计支付,年底结至总供货物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支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就应付未付金额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3月、6月及12月向被告供货。2018年11月9日,双方就供货进行了结算确认,截止该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244014.61元,已付50000元,欠付194014.61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采购合同》、供货单、结算清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11月9日,双方就供货进行了对账,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194014.61元。其应当继续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一节,双方于2018年11月9日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应当在此时向原告付款,其未履行义务,显系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华亿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鹏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4014.61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鹏工贸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被告陕西华亿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冰
审 判 员 张 蓓 欣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 二〇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张 智 旭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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