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726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华亿进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亿进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173176元,并支付从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1875.49元,合计175573.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签署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方式为清包工、***。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负责海航西安草堂科技产业配套园一期项目,施工地址为:西安市鄠邑区XX公路与黄山旅游交汇处西北角。分包方式为清包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份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为3120419.43元,但是被告已经支付2947242.78元,尚欠173176.65元。其中115000元的保证金由被告陕西华亿进驻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被告不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盛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XX店XX楼项目;工程地址:西安市解放路103号民事百货解放路店;工程概况:总建筑面积18700平米。建筑层数为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建筑高度23.85米。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期要求:本工程于2016年10月15日开工到2016年11月30日分包工程竣工,共45日……;2017年4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约定:工程名称为:海航西安草堂科技产业配套园一期项目;工程地址:西安市户县XX公路与黄山旅游交汇处西北角;工程概况:剪力墙结构、地上三层、地下一层;工期要求:2017年到2017年竣工……”。案涉两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工程地点、劳务内容、工程期限、工程质量适用标准、价款约定等均不一致,该两份合同不存在事实及证据上的关联性,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应分案处理。综上,本案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