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665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08号华润A座3-4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纪元广场(新疆财富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里,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99,8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99,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曹 玮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