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鼎顺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鼎顺科技有限公司、凤冈县华莲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27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鼎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环城路中段中环公司二号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73314365N。
法定代表人:田景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凤冈县**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08848745D。
法定代表人:佘兆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遵仲裁字第257号号裁决书,受理遵义鼎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冈县**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冈县**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凤冈县**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鼎顺科技有限公司103,000元,给付仲裁受理费4,93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44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凤冈县**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封,同期受理的另案申请执行人李诗华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为由,要求对被执行人凤冈县**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经本院审查,另案申请执行人李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也无异议。经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遵义鼎顺科技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327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胜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永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