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7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兴元科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北外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余元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蜀风庭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红光镇宋家林村8组。
法定代表人:余元才,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兴元科创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蜀风庭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7元,减半收取11573.5元,由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