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民终56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余元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杨,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蜀风庭院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余元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欢,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兴元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蜀风庭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四川省鸿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成都兴元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颜东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廖方
代理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