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8民初247号
原告:郴州市文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荷**黄毛坳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大华天都6栋5楼531-53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郴州市文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
原告郴州市文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因承建郴州市水云苑工程从原告处购买砖块,2016年10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欠福兴砖厂砖款共计陆万肆仟***拾玖元(小写:64699.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8年2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砖款,之后一直未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的经常居住地及实际生产、经常地址在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大华天都6栋5楼531-535室,其注册登记地址无办公场所及人员;2.案涉买卖合同履行地发生在郴州市苏仙区;3.原告郴州市文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本院移送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郴州市文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被告在管辖权异议中表示其生产、经营场所在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大华天都6栋5楼531-535室的陈述,本案应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因本案未进行实体审理,合同履行地尚不能确定,本案应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选择具体管辖法院,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选择本案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以原告住所地在郴州市苏仙区为由,要求本案移送至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郴州市北湖区××街道××道××号大华天都6栋5楼531-535室,其住所地在郴州市北湖区,故本案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适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郴州市文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