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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15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燕山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侯纪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晶石,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桂阳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7)湘10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
被申请人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2017)湘10民终2323号民事判决书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和承担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再审申请书》,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方晶
审判员*建华
审判员韦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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