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油画雕塑院有限公司

杭州油画雕塑院有限公司与江苏鑫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油画雕塑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之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油画雕塑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之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以(2015)滨执字第1000-1号、(2015)滨执字第1069-1号、(2015)滨执字第2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之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XX号部分房产,且部分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拍卖成交后,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因房产处置时间较长,案件短期内无法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广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