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6338号
原告: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敬玲。
被告: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果。
原告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移送案卷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丽华
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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