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474号
申请人:内蒙古鑫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N0A4W2H。
法定代表人:赵安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锐经,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婷,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7940785D。
法定代表人:万文江。
申请人内蒙古鑫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鑫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0XX11内的存款8938347.07元。保全标的为8938347.07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8938347.07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910XX000011内的存款8938347.0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内蒙古鑫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
9115062600429161XX940785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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