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与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626民初3532号
原告: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二街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燕敬玲。
被告: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B4区迎宾大道138号豪盛花园3幢1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方,男,汉族。
原告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营亚伦商贸有限公司乌审旗分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根据提货清单,我公司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但是被告一直未付产品采购款。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材料款,费用为235813.5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材料款,费用为137033.4元,上述两项共计372846.99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管辖法院为买方住所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约定的,应当遵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执行,因此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中第十六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买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解决”,因买方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故应由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