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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万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丁怀春,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陕0112财保3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670943.12元。现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已履行完调解书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670943.1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
员魏钰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员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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