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海蓝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华油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9993号
原告***,男,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女,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陕西卓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义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卓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670元,剩余1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