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493号 原告: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699号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实行独任制。审理中原告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上***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