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盛达家具商贸有限公司

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镇江盛达家具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376号
原告: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吴圩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WHG6G3U。
负责人:邓兴让。
被告:镇江盛达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新民村谭家村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MLAJX19。
法定代表人:李雪。
第三人: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东大街综合市场5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96797360N。
法定代表人: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盛达家具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安市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吴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树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惠娟
书 记 员 邵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