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27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泰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作金。
被执行人耒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楚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广泰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耒阳****置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物价款3098767.6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1574516.08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款耒阳****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8月份付款30万元年底前全部付清,并以其在耒阳市锦绣山湖一期12号楼2102号、2506号、2307号、260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耒预许字(2013)第038号)共四套房产作抵押,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查封该4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2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谢海林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