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聂洲居委会五一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徐作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村19组。
法定代表人梁楚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青麓村19组。
法定代表人梁国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湘0481执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2年4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22日、7月28日对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5月20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耒阳市华楚实业有限公司、耒阳方元豪晟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8万元及利息,尚有128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审判员 谢海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