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8042号
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联平居委会灶市钢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爱连,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聂洲居委会五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作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慧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