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1民初1224号
原告:四川省川特交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向阳镇瓦店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董明,总经理。
被告:四川杭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425号附2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魏术群。
原告四川省川特交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杭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川特交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