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301执8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
法定代表人:魏术群,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蜀云华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成,公司总经理。
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蜀云华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蜀云华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33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于2020年10月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天府新区分行的存款504417.00元,于2020年10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成都益州支行的存款232531.00元;4、于2020年7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蜀云华链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7P**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川A01B**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川AX7D**的五菱牌汽车一辆、川A88W**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川A4GS**的传祺牌汽车一辆、川AP27**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5、于2020年7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蜀云华链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康定市捧塔乡捧塔村的机器设备,另案处理;6、向被执行人四川蜀云华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穷尽调查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3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晞
审判员 赖 三
审判员 扎西青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洛让志玛